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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只有复印件,遗嘱复印件是否合法有效?

2022-04-19 19:03

第一节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王太太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姐、二哥、三妹、四妹。王先生和王太太购买了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只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

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名子女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大姐提起继承诉讼,主张王先生生前未立下遗嘱,房屋应当由四名子女共同继承,各分得1/4产权份额。

二哥、三妹、四妹提交了王先生手写遗嘱的复印件,该遗嘱写明房屋的产权由二哥继承,且有王先生的手写签名字迹以及大姐的确认签名。三人一致指认大姐持有遗嘱原件。

面对这份复印件,大姐矢口否认,提出该遗嘱并非王先生所写,她本人也未签字确认。

根据二哥、三妹、四妹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复印件的字体笔迹进行鉴定。使用的对比样征得了四名子女的认可。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显示,遗嘱复印件上王先生的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第二节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由二哥继承5/8的产权份额,大姐、三妹、四妹各继承1/8的产权份额。

大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经鉴定,涉案遗嘱系由王先生本人所书写,可认定王先生已明确其名下涉案房产均由二哥一人继承的意愿。在此情况下,即使二哥、三妹、四妹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采用合法形式表达其对房产分配的真实意愿,认定上述遗嘱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确表达遗愿、尊重并按其遗愿执行的立法目的。

但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1/2产权份额,王先生仅可对其自有份额进行遗嘱处分,属于王太太部分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律规定,由四名子女等额继承。

第三节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二哥、三妹、四妹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确留有书面自书遗嘱,并提交了相应的复印件为证,辩称原件已被大姐隐匿。在此情况下,二哥、三妹、四妹要求对上述复印件中被继承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通过鉴定后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还原了案件的事实,足可认定二哥、三妹、四妹陈述的真实性,法院据此依法确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作出判决,符合被继承人的遗愿,也是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各方理应遵诚守信,全面客观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而作出处理结果。因此,大姐违背事实向法院做出虚假陈述,在司法鉴定程序揭开案件真相后,其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希望本案可以为参加诉讼的民事主体敲响警钟,在诉讼过程中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交伪证,否则,若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以及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将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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