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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由孩子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3-21 19:00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离婚协议的适用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离婚时,有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等内容,想要把房产留给孩子。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由孩子继承的条款是否有效?让我们跟随李露、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离婚协议的适用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离婚时,有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等内容,想要把房产留给孩子。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由孩子继承的条款是否有效?让我们跟随李露、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图片 基本案情 徐先生和孙女士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育有一女小鱼。2014年徐先生确诊身患恶性肿瘤。为了不拖累家人,2017年5月,徐先生和孙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小鱼由孙女士抚养,位于西安市的A房产一套归徐先生所有,在徐先生去世后,该房屋由小鱼享有全部继承权。双方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孙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徐先生,2021年3月,徐先生不幸去世。

2021年5月,为了妥善安排徐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孙女士和徐先生的父亲达成了遗产继承协议,约定如下:1、徐先生银行账户余额共计50万元,由徐先生父母继承;2、徐先生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由女儿小鱼继承,孙女士代为管理;3、徐先生名下的A房屋由小鱼继承,徐先生父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孙女士及徐先生的父亲均在协议上签名捺印。

2021年7月,孙女士如约将徐先生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打入徐先生父亲银行账户,并清偿了涉案A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徐先生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也领取完毕。原本事情都已经得到解决,但是让孙女士猝不及防的是,在她联系徐先生父母请求配合办理A房屋的过户手续时,遭到了拒绝。

徐先生的父亲认为:儿子与孙女士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由小鱼继承的条款无效,认为徐先生没有考虑到自己父母的份额,徐先生所留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另外,自己和孙女士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在儿子去世不久后签订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协议也没有徐先生母亲的签名,因此协议内容无效。同时认为孙女士给自己的转款不属于遗产分割,因此不愿配合办理A房屋的过户手续。

双方就该房屋是否应由小鱼一人继承争议巨大,由于该房屋是孙女士和小鱼的唯一住房,且涉及到小鱼的就学、医疗等重大事宜,因此孙女士无奈之下,以孩子小鱼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定涉案A房屋归小鱼继承所有。

律师意见

为了维护小鱼的合法权益,小鱼的母亲孙女士慕名找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王静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认真分析案情,仔细梳理证据,针对本案“小鱼是否享有涉案房屋全部继承权”的争议焦点,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于本案诉争房屋,被继承人徐先生已于生前作出明确处分,小鱼享有全部继承权

小鱼系被继承人徐先生唯一婚生女儿。徐先生生前与孙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已对诉争房屋作出明确约定,约定涉案房屋归徐先生所有,在徐先生去世后,由婚生女小鱼享有全部继承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被继承人徐先生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安排,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愿。徐先生的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的至亲,应尊重其生前遗愿。根据《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上有被继承人签名,且该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并进行登记备案,应视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徐先生的父母也无相反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无效,应按照自书遗嘱进行认定

二、孙女士、徐先生父母已对被继承人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徐先生父母应遵守契约精神,协助小鱼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徐先生去世后,孙女士与徐先生的父亲于2021年5月就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和房屋的分割事宜已达成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小鱼继承。该协议签订后,孙女士还按照协议内容向徐先生父亲转账50万元,履行了给付义务。

2021年7月,徐先生父母在向徐先生单位出具的收条上也对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事实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协助孙女士完成了领款手续。上述行为再次证明孙女士、徐先生父母已对徐先生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徐先生父母认可该事实,并根据该协议履行了部分的自身义务。现徐先生父母拒不配合小鱼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违反了契约精神。

三、对涉案遗产在分割时应当对小鱼予以适当照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小鱼年纪尚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日后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花费都较大,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对小鱼予以照顾。且孙女士与被继承人徐先生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肩负着照顾婚生女小鱼和徐先生的重担直至徐先生去世。目前,案涉房屋是孙女士和小鱼的唯一住所,根据《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因此将房屋判归小鱼所有,符合法理和情理,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继承人徐先生与继承人小鱼的母亲孙女士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了徐先生死亡后女儿小鱼是涉案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即确定在徐先生死亡后,离婚时约定的房产归小鱼所有。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双方对离婚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现徐先生已死亡,故该涉案房屋应归小鱼所有,小鱼的诉请应予支持。徐先生的父亲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诉争房屋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徐先生尚有其它财产没有分割,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考虑到孩子及老人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最终判决:位于西安市的A房屋归小鱼所有。

温馨提示

离婚协议中出现的“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相关约定,实质具有遗嘱性质,但遗嘱的生效条件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达到遗嘱的生效条件,涉案房屋的权属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房产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因此建议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如果要将房屋处分给子女的,可直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房屋归子女某某所有”,同时尽快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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